问:我公司每年有对贫困村的扶贫支出,通过当地财政或民政部门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对方应给我们开具什么样的捐赠票据,是否可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9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9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捐赠,应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符合公益性捐赠范围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