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总公司)在青岛有一家分公司,也有一家子公司,现想将该分公司的资产全部转给子公司,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分公司的资产转让给子公司不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不涉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