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按规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统筹使用,未划到职工个人账户。
问题1、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在单位计提时缴纳,还是个人实际报销时缴纳?
3、缴纳的基数按什么?按个人工资总额的5%还是按实际报销的金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企业若没有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在为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时,应当将报销的金额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