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准备给公司内的部分员工统一购买保健品,其中需要个人承担10%,从工资中扣除;公司承担90%,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问题1、个人承担的10%,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公司承担的90%,是否需要由享受保健品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任职而从公司取得的实物,也属于所得的一种形式,公司负担的部分应并入本人当月工资所得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部分就目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没有可以扣除的规定,因此,也不能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