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信业企业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用户在网24个月,选择286套餐,预存总计5899元,其中话费4000元分月返还,购机款1899元,即以优惠价格1899元购得原价为5288元的iphone5一部,该手机成本为4960元,假设用户协议期内无溢出通话部分,每月另外收取电信营业款119.33元。
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答:《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中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中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四)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企业“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预存话费,入网时,领取手机,应确认销售手机取得的收入。合约期内按月确认话费收入及电信营业款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
三、电信业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服务附赠电信终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暂按不低于电信终端的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入网当期就电信终端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电信服务预收部分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在入网当期按照电信终端及电信服务的各自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实际按期分摊时分摊部分不再开具发票。
对于试点以前发生的存量套餐业务,在试点以后分期结转的电信服务收入,暂不予扣除试点以前已交付用户的电信终端等货物价格,全额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用户于自有营业厅购买一台iphone5的“预存话费送手机”合约计划,用户在网24个月,选择286套餐,预存总计5899元,其中话费4000元分月返还,购机款1899元,即以优惠价格1899元购得原价为5288元的iphone5一部,该手机成本为4960元,假设用户协议期内无溢出通话部分,每月另外收取电信营业款119.33元。
假设该套餐每月话费使用时,基础电信服务占30%,增值电信服务占70%.入网当期手机暂按成本全额计销售额计税,合约期内每期暂按公允价值分摊电信服务收入。
(一)会计处理
1. 购入手机当期
借:库存材料
4239.32(496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0.68(4960÷1.17×0.17)
贷:银行存款
4960
2. 入网当期
借:银行存款
5899
贷:预收账款
939(5899-4960)
其他业务收入
4239.32(496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0.68(4960÷1.17×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4239.32(4960÷1.17)
贷:库存材料
4239.32(4960÷1.17)
3. 合约期内每期
借:预收账款
39.13(939÷24)
营业款
119.33
贷:主营业务收入147.47〔(39.13+119.33)×30%÷1.11+(39.13+119.33)×7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99〔(39.13+119.33)×30%÷1.11×0.11+(39.13+119.33)×70%÷1.06×0.06〕
(二)税务处理
1.购入手机当期
进项税额=4960÷(1+17%)×17%=720.68(元)
2.入网当期
销项税额=4960÷(1+17%)×17%=720.68(元)
3.合约期内每期
基础电信销项税额=(39.13+119.33)×30%÷(1+11%)×11%=4.71(元)
增值电信销项税额=(39.13+119.33)×70%÷(1+6%)×6%=6.28(元)
销项税额=4.71+6.28=10.99(元)
4.项目总税额
10.99×24=263.72(元)(未减其他进项)
(三)开票处理(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入网当期
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960元
开具收据(不可入成本账)939元
2.合约期内每期
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7.54元
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0.92元
3.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76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