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开收据还是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预收账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上海地区有不同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具体执行时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问题解答》
八、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按照预收金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实际业务发生时不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