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信企业收取的月租费、保底消费、停机保号费、沉淀资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是按基础服务还是按增值服务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月保底、月租费、停机保号、沉淀资金、滞纳金和违约金等同时收取的其他费用属于价外费用,也属于销售额,但是无法明确划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收入,具体如何折分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供参考:
参考《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九)》
七、电信企业取得月租费、保底消费等处理办法
电信企业收取的月租费、保底消费、停机保号费、沉淀资金、滞纳金、违约金等,无法明确划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收入的,全部按照基础电信服务从高适用税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对电信企业收取的月租费、月保底费、停机保号费,无法准确划分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服务,可暂按上年度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比例进行划分,分别适用税率。
年度终了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次年一季度以前依据全年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实际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