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总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参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问题解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总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分支机构可同时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吗?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批准汇总申报的当月,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生效(由系统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其成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可由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各分支机构不需要重新办理认定,即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