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的是其他非“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和应税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1、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部分地方有不同规定,执行时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九)》
四、电信企业服务积分兑换商品的处理
(一)按照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比照上述规定,不另征收增值税,其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
4、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涉及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仅限于不动产,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
综上所述,积分兑换形式不同,适用的政策不同。如果兑换的是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兑换的是货物和其他非电信业的应税服务,要视同销售(部分地区如深圳明确规定不同政策的除外)。兑换的是营业税劳务,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