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信服务出口,即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第六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9号)
23.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减免项目
2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3.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2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电信业服务书面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服务接收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应税服务服务收入来源于境外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