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转让股权往往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表现为价格明显偏低,如:居民甲对某企业投入资本100万元(股权),占33%的股份,5年后进行转让,转让价格150万元,但企业的净资产30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18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银行借款1000万元,其他负债820万元。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对甲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
2、抛开上述问题,个人转让股权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转让价格进行评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9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二条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9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定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转让价格进行评估核定。
上述例子中,甲持股份额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000×33%=990(万元),而其转让价格仅为15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远远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果该转让事项不具备27号公告明确规定的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转让价格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