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3年12月13日
问:我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家成员企业,退休人员除了每个月取得退休工资外,企业每月会给他们发一部分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与在职员工一样。是否可以一并税前列支?
原回复意见:
退休人员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各地口径不一,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以下地方口径仅供参考: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十、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15、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能在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作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8月15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9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9条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