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75万元,现中方法人股东将其持有3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中方法人股东,截止转让日资产净值为4000万元,经房屋评估减值150万元,土地评估增值10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没有增减值,转让日汇率1美元=6.5元,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哪些税费,转让方投资收益怎样确定?
答:中方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假定转让日该股权公允价值为:4000×30%=1200(万元),且该股东按公允价值转让;中方法人股东30%的股权成本为:3575×30%=1072.50(万元)。
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应就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贴花:1200×0.05%=0.6(万元)
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1200万元应计入其收入总额,相关股权成本、印花税准予在税前扣除。
该中方法人股东为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不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