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城中村里办的企业,每月除了计提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外,还有村民的养老金、保健费、长寿老人补助等等,这些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实际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村民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贵公司支付给未在本单位任职村民的养老金、保健费及其他人员的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