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发放工资总额2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中12万元,制造费用3万元,销售费用2万元,管理费用工资3万元(其中食堂工作人员工资1万元),当年管理费用中还列支福利费3万元。
请问福利费及计算福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为多少?汇缴表中如何列示,调整福利费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3.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4.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因此,企业管理费用/工资所列食堂人员工资应调整至福利费核算和税前扣除。若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无其他调整事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为19万元,账载金额19万元,福利费的账载金额为4万元,税收金额为19×14%=2.66(万元),福利费调增金额为4-2.66=1.34(万元)。如果企业不进行账务调整,则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20万元,税收金额19万元,调增金额1万元,福利费账载金额3万元,税收金额19×14%=2.66(万元),调增金额0.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