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9〕70号文件通知中残疾人员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残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二项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文件中所称的残疾人应当包括精神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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