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扣留的施工单位的质保金。发生扣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施工单位不进行售后服务,企业用该部分质保金找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质保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对于质保金房地产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明确约定,一旦已完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扣留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若不存在质量问题将支付给施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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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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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扣留的质保金为暂收的款项。应记入“其他应付款”核算。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发生扣款时: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扣留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另找单位维修:
借:开发成本或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