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规模6月免税技术收入18000元,非免税销售收入5000元,(均价税合计收入),6月份如何缴税?如何做会计分录?税收规定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参照《北京国税解析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第二条规定,财税〔2013〕52号文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应税货物和劳务”和“应税服务”两项相加后,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免税销售额”、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合计数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月销售额合计数超过2万元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免税销售额”2100元,则该纳税人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按180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因其“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8000元、“免税销售额”2100元合计为20100元,已超过2万元,不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政策。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1、取得免税技术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8000
2、取得应税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4854.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
3、月合计销售额22854.37,不符合暂免征收增值税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
贷:银行存款14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