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农业开发项目投资总额310万元,争取到项目资金150万元,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了施工单位,差额部分由我公司付给施工单位。
请问项目完工后关于项目款150万元,根据政策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9款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未提及事项忽略不计):
申请项目资金获批:
借:其他应收款
150
贷:递延收益
150
拨付时:
借:在建工程150
贷:其他应收款150
项目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310
贷:在建工程310
假定按10年计提折旧,每期计提折旧时(310/120):
借:管理费用等2.58
贷:累计折旧2.58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150/120):
借:递延收益1.25
贷:营业外收入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