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投资者的外币投入所形成的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税务上是否计入开办费按开办费的有关规定处理?还是不计入开办费?
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外币投资投入时采用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即缴款日的即期汇率,而不再采用投资合同汇率,所以投入时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后期间对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进行折算时,所有者权益项目中“未分配利润”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也是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也不产生汇兑差额。
如果是对“银行存款 ”项目,折算差额借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贷或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