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一批设备出口到N国,根据N国客户要求将机器进行喷漆,然后转移给客户,公司现需要支付这批设备的喷漆款。
请问该笔付汇是否需要扣缴税款?涉及哪些税费?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喷漆属于机器设备生产过程中的一道工序。企业在境内将机器进行喷漆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N国企业为贵公司在N国提供机器喷漆,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属于在境外提供喷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N国企业为贵公司在N国提供喷漆,由于劳务发生地在N国,该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因N国企业按N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境内也未设立机构、场所,其未从境内取得所得,不属于非居民企业,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与N国企业签订的喷漆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该喷漆合同在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不论在境内还是境外签订,双方均应贴花。但贵公司不是N国企业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