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商由于与业主的纠纷,答应替业主缴纳一定期限的物业管理费,发票由物管公司直接开给开发商,开发商可否税前列支?若能列支需要什么手续?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的纠纷与物业管理有关,处理结果为由企业负担物管费,则物管费发票可开具给企业,属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税前扣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的纠纷与物业管理无关,处理结果为由企业负担物管费,发票开具给企业,则所支付物业费不属于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但对企业支付给业主的赔偿款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税前扣除。对可税前列支的情况应提供能证实上述纠纷存在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