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我公司提供GPS定位系统的软件及安装服务,这个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我公司是否有权利向他方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中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及安装软件,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贵公司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公司除为小规模纳税人外,应向贵公司开具专用发票。其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