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三个公司A、B、C三个公司,A公司占B公司48%股权,占C公司50.2%股权;B公司占C公司49.8%股权,目前A公司和B公司向银行贷款,然后按银行贷款利率借给C公司,A公司与C公司,B公司与C公司借款是否符合统借统还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统借统还主要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统一向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按原利率水平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情形。对于主管部门及集团内核心企业的定义,可参照下列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七项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集团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