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12年8月取得政府拨付500万专项补助资金的文件,当年12月取得首笔资金300万元,2013年10月取得第二笔资金2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企业在2012年8月份一次性确认营业外收入500万元,税收上是否可以确认500万元收入,如果不可,有何文件依据?谢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财政性资金”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应为取得当年,未实际取得年度,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