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要收入是上网电费和垃圾处置收入。垃圾处置收入按处置量及固定单价计算,对于这块垃圾焚烧处置劳务收入是否应缴印花税?垃圾焚烧处置劳务合同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是否是属于没有列举的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二条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对垃圾处置劳务所签合同,不属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