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在本公司的产品中,搭赠其他公司的优惠券。消费者在购买我公司的产品后,可以获得其他公司的优惠券,如消费者在购买其他公司产品的时候出示相关优惠券,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我公司的消费者如果凭上述优惠券购买其他公司的产品,其他公司会将上述优惠券产生的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公司。那么我公司取得上述收入该如何定性?我公司应该开具何种发票给其他公司?
观点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贵公司销售本产品同时搭赠其他公司优惠券,并按优惠券产生的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给贵公司报酬,属于提供增值税广告服务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观点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贵公司销售本产品同时搭赠其他公司优惠券,并按优惠券产生的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给贵公司报酬,属于提供介绍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这两种观点,哪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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