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我公司正在与境外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洽谈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假设每年付租金100万元,付三年,三年后设备属于我们。我公司每年向境外支付租金时,境外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金及相应法规依据?
答:境外公司应缴纳如下税费:
一、增值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十条*9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出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贵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在境内,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属于在境内提供租赁服务。境外公司不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计缴增值税时不能适用差额征税规定。境外公司取得租金应以收入全额作为依据计缴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因此,境外公司还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二、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公司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贵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贴花,税额为150元(300万元×万分之零点五)。如果境外公司不属于银行及其金融机构,贵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租赁合同”贴花,税额为3000元(300万元×1‰)。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应的合同应在书立时贴花,贵公司支付租金时不再需要按所付租金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贵公司作为支付方在境内,境外公司取得的设备租金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其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境外公司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公司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按协定规定可以减轻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境外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以审批后可享受协定待遇。
(本期互动专家: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