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批发行业为促销,在销售商品同时免费赠送自己购买的商品(买二赠一等比率),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开具折扣销售发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涉及缴纳哪些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
答:例如:销售两瓶大可乐饮料送一个塑料杯子,可乐单瓶出售5.9元,杯子单个出售每个3元。开具发票时分别注明,可乐5.9×2,杯子3元,折扣3元,实收11.8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
1、增值税:按实收金额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1.8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企业所得税:按实收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11.8元。其中可乐确认(11.8÷14.8)×11.8=9.41(元);杯子确认(3÷14.8)×11.8=2.39(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折扣销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9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4、会计处理: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13.81
贷:主营业务收入——可乐9.41
主营业务收入——杯子 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1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可乐
——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