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其他企业把商品展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个人或企业(以下称客户)可以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购买这些商品,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给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一定时间支付给商品销售企业,如果客户需要发票由商品销售企业开具给客户,电子商务企业按网络平台销售额向商品销售企业收取一定佣金。
问题1:电子商务企业这样的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增值税政策的要求?
问题2:如果问题1是符合,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问题3:如果问题1是符合,商品销售企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把所有商品销售款支付给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同一个企业法人代表),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该企业为经批准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即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该电子商务企业即向其他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还向企业(客户)提供金融支付服务。此种情形下,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如果电子商务企业为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支付服务的,客户取得商品销售企业的专用发票,但价款支付给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再支付给商品销售企业),此种情况下能否抵扣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可以抵扣。
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建议客户将价款支付给商品销售企业,商品销售企业向客户开具发票,向电子商务企业支付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