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工程咨询、矿业投资与管理、承担国家对外经援项目等业务。
我公司拟收购境内一家公司(简称A公司)部分股权,A公司在境外设一家子公司(简称B公司),从事矿产开发,B公司在境外拥有一项矿产开采权。
为合理估价,我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简称C事务所)对A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由于C事务所没有矿产开采权评估资质,我公司又委托另一家有评估资质的公司(简称D评估公司,非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B公司账面的无形资产矿产开采权进行评估。现审计评估已结束,我公司分别收到C事务所和D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我公司打算放弃收购A公司,收到的评估费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接受了C事务所和D评估公司的评估服务。虽然贵公司放弃收购A公司,但是该评估服务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取得评诂费专用发票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