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地下室无偿赠送给部分购房者(地下室套数少于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套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体现“赠送地下室”,只通过与购房者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体现所赠送的地下室。此种销售方式是否应视同销售?能否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的“买一赠一”方式?或是应适用其他规定?或是此赠送地下室是否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才有效?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又应如何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对所赠送的商品不视同捐赠,而是作为正常销售进行处理,目前对于买赠行为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在此这种销售方式下,开具发票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比例在所销售的商品中分摊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