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国有企业集团的子公司(集团持有我公司51%股权),我公司的全部资金由集团的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结算中心只是集团的一个部门,不是独立法人),集团使用我们的资金时,会分期向我们支付利息(集团参照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向子公司支付),我们作为子公司可以支配自己在结算中心的存款,会计核算上也确认为货币资金。
我们收到利息时,是否产生了营业税?
答:资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5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5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全额计缴营业税,并可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有的地方税务局对个别企业有专门批复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如:《河南省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借款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漯地税直函〔2003〕3号)*9条规定,对双汇集团各关联企业在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将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结算中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对关联企业支付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此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关联企业收到的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双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利用调剂的资金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企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