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排污权指标转让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使用(开具)何种票据?
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排污权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不属于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具备财务要素要求的收款收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