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一项在建工程项目需整体转让,是转让损失,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答:项目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可根据下述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项关于适用税目问题规定: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涉及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在建工程项目应区分是否已进入施工阶段,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于按照公允价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内容,可根据规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请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如在建项目需经政府管理机关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贵公司签订的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