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客户在投保后但未起保前发生退保,按照协议公司会向其收取一定比例违约金,用于补偿因公司出单所支付的成本。这部分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或者只需要在开具红字保费发票附注即可?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收取的退保违约金,因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未实际提供应税劳务,该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保险公司在收取时无须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