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他公司租用我公司外购的大轿车,用于职工上下班或出差,我公司出具什么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租大轿车,适用税率为17%.如果该车是营改增试点实施日之前购入,贵公司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贵公司可相应开具税率为17%/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提示:贵公司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