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营业税应税服务公司,实行买1000送100活动。收到1000元现金及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怎么做?收入在收到现金确认还是顾客拿卡消费时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劳务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公司,销售消费卡时,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客户持卡消费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客户持卡消费时,贵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确认收入。
贵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售卡:
借:银行存款
1000
销售费用
100
贷:预收账款
1100
持卡消费: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