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公司为小区配套建设了一个幼儿园,将来要交付给业主委员会。关于幼儿园的成本核算以及结转成本到最后的交付是否需要单独核算?如何财税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核算项目,不需要独核算。随着商品房销售,其成本相应在商品房销售成本结转。移交业主时,不需作会计处理,只需办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