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上市公司与A公司股东于2014年1月1日签订股权购买合同,以A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参考,以1亿元收购100%股权,A公司持续。同时约定,A公司在合同签订日与股权实际转移日(以有权部门登记手续为准)之间实现的净利润归属甲公司。之后,双方于2014年3月31日办妥股权登记转移手续,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甲公司针对500万元如何作账?
答: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规定,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应用指南》第二条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甲公司应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确定对A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是指甲公司实际取得对A公司控制权的日期,通常要同时满足应用指南规定的五个条件。若A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甲公司才能取得A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日期。
在购买日,甲公司应以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的对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A公司在合同签订日与购买日期间发生的损益,由于甲公司不要另外向A公司原股东支付对价,甲公司不需做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