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苗木种植企业所种植的苗木因未成活或因灾害死亡而形成损失,在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1)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
借:消耗性生产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2)发生死亡毁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3)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