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外地设有办事处,租用了个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为承租方承担支付,但是水电费发票的抬头为出租房自然人的名字,取得的自然人名头的水电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租赁个人房屋时按实际用量承担的水电费,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行为,应取得出租方开具(或代开)的水电费发票。能否以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税前扣除,各地口径不一,建议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后处理。
以下地方规定供您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第(九)项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其支付的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