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为银行的贷款业务,在客户贷款时,需要抵押相应的不动产。在客户不能还款时,法院判决对抵押不动产进行拍卖处理,归还贷款,拍卖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银行协助法院拍卖,税款是否由银行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九规定,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借款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具体计算可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的规定:“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