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四川省一家私营企业,本年度转让了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为股份公司上市前所认购的股票。四川省对出售股份公司上市前取得的限售股和其他不通过证券市场取得的股票。如何征收营业税及确定买价问题还未出台相应政策,我公司能否暂不缴纳营业税?如要缴纳营业税可否参照目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已出台的公告。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来计算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从事外汇、有价证券(包括股票)、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就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关于转让股份公司上市前股票的买入价确认问题,总局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票,这类股票一般是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票,一般为每股1元。但考虑到纳税人取得原始股的资金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以及风险报酬等方面因素,以股票原始价为买价显然不实际。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问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定价综合考虑了其净资产、经营业绩、发展潜力、发行数量、行业特点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比较合理。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股份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网下配售、网上申购方式发行的股票,取得股票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其取得股票时具有确定的价格,所以买价为实际购买成交价。
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