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院救护车提供的接护高危病人的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提供救护车也属于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