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自产林木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一并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纳税。同时,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在公司免税项目盈利、应税项目亏损,二者盈亏相抵后总体亏损情况下,我公司是否有权放弃所得税优惠,不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即可以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免税项目盈利、应税项目亏损,二者盈亏相抵后总体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免税项目属于减免税程序后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减免税优惠,全部作为应税项目管理,总体亏损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