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2年1月1日贷款购买的清水房(现房),购买后装修时间6个月,2012年7月1日入住,贷款利息是否应作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购置房产时如发生专门借款,在该房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该房产价值,在房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