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穗地税函[2011]76号文件,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发票专项检查。其中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是纳税人自查阶段。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有效地开展发票自查工作。广州地税明确了企业自查的提纲,主要包括一、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自行制作发票监制章、自行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行为。二、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买卖来源不当的发票,运送、存放来源不当的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有无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三、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上下联开具内容不一致,转借、转让、虚开、代开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开具白条、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有无随意作废电子发票,作废电子发票后有无按时验销;有无随意冲销电子发票,冲销电子发票是否按规定取得证明资料备查;建筑企业收取工程进度款有无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有无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涂改、变更填开项目,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电子发票入账时有无及时查询确认数据真实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无按照规定取得对方发票;有无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等。详细内容请查阅中国税网地方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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