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国税局发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明确了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10项问题。
公告明确,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公告指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公告提到,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公告提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退税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纳税人可选择办理退税或在以后的申报纳税期中抵减其应纳税额的方式,但需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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