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保局近日下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明确从7月1日起,社保异地转移人员可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文件明确了北京市社保异地转移条件,医疗保险也可异地转移。
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文件规定,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本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视为连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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